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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科研人员套取科研费案例2: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时间:2020-06-04浏览:1109

违规案例2: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骗取560万

殷某某,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

2014年至2015年,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

2012年及2014年,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九十万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剩余资金以及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查封在案的山东省胶州市紫城御都小区房屋予以变价,将变价款中的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三十六元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余款予以没收;如有不足,将变价款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差额部分,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

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物品变价后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

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