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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12浏览:688

生命科学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201931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院党委和院行政印章,院领导公务私章、签名章,学院各群团组织、教学、科研单位和学会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申请和制发

第三条  学院党政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批文或校党委常委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决定制发。

第四条  印章因破损严重或更名等原因需更换的,由学院办公室或院党委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并附学院信函,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学校办公室行政科办理刻制手续。

第五条  各业务专用章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申请表》(刻制事由应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等),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后自行刻制.《申请表》留存学校办公室行政科备案。

第六条  学院非常设机构及自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需刻制的,由学院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刻制事由应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等),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行政科办理刻制手续。学院学生组织的印章,由组织负责人提出申请,上报学院严格审批制发并报档案馆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规格和样式

第八条  印章的规格和样式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中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印章的印文

第九条  印章的印文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中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回收

第十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回收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中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应指派政治可靠、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本单位情况的干部保管印章。严格把好用印关,决不允许滥用印章谋取私利。印章保管人员应认真审核,慎重用印,对不符合办文规定,文稿有明显差错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应立即提出,待更正后方可用印,否则有权拒绝用印。对违纪使用印章的保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保管人员因事出差或暂时不能履行职责,应由学院领导或指定临时代管人员代管。法定假期期间,按照学院办公室通知的时间段集中盖章,如遇特别紧急情况,应与办公室主任联系协调后报学院领导批准,由印章暂时保管人员盖章并做好用章登记和文件留底备案。学院调整印章保管人员时,应通知新老保管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到档案馆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保管人员要及时保养、清洗印章,确保印章清晰、耐用。印章应放置在办公室安全可靠的地方,随时上锁,防止被盗用。如发现印章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声明作废。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或被盗用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印章(含院领导公务私章和签名章)主要用于学院文件、学校内部各单位间公文来往等用印。学院印章使用审批程序主要分类如下:

(一)以学院名义印发文件(含各类证明、请示或报告等),需经负责人核稿、学院办公室审核、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方可使用学院印章;

(二)向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评先评优推荐等,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学院办公室审核,必要时需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方可使用院章;

(三)各类公共经费(含教学行政经费、研究生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博士硕士点经费等)或各项目负责人负责的专项经费(如实验室建设经费、科研课题经费),其经费报销单,应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应写清报销单上的各项内容,方可盖章;

 ()课题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组日常耗材购买等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签字后,学院办公室审核盖章;差旅费、人员经费等支出由负责人签字后,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五)重点学科经费以及统筹经费,其经费申请单应由负责人签字,方可盖章;

(六)学院日常行政工作所需的各种证明、出入条、收据等,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盖章;教职工对外的各种评审意见、说明或合同,在文稿上标注“***教师是我院在职教师”等字样,注明该份文件的唯一用途并盖章,即只进行身份证明,不对具体内容证明;各项成绩证明,由教学秘书或研究生秘书直接找办公室主任盖章,秘书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七)院领导公务私章和签名章使用,非特殊情况或必需,能签字则尽量不用私章,确需使用私章的,除制作院内各种经费卡、课题申报材料及院领导本人有确认授权的其他情况外,均须经院领导本人同意方可用章;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印章,需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学院的印章除可以向校外对口业务部门联系一般业务工作外,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学院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院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擅自对外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负责人和印章保管人员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持校一级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的,应持学院介绍信到学校办公室转换校级介绍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七条  印章一般限于办公室使用,不得随意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在办公室以外使用的,需经院领导同意,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监管。

第十八条  用印应端正、清晰。文件落款名称应与印文相一致,不得张冠李戴。印章应盖在文件(证件)指定的地方或文件落款上,原则上须齐年盖月。留底多联文件,要加盖骑缝章。因机构裁撤、名称变更、印章刻制等原因无法使用名称相符的印章而又急需用印的,可使用代章,即用其它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以“(代)”字注明。党政单位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

第十九条  学院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印章保管人员在用印时要认真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经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要定期整理用印留存的材料,对其中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进行编号整理,并归档备案。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以往有关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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