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
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因患重大疾病且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增强教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保障能力,在继续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同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从教职工福利费和校工会经费中拨专款成立“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简称: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医疗补助金的来源
第三条 校工会每年从工会经费中拨付10万,学校每年从福利费中配套拨付20万,每年合计30万元作为福建师范大学在编在岗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医疗补助金以自然年度(即每年的
第四条 医疗补助金接受校内外各单位、各社会团体、海内外校友、社会爱心人士及教职工个人的捐赠。
第三章 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学校成立“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工作小组”(简称: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由校工会、财务处、人事处、校医院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
第六条 医疗补助金由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由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七条 医疗补助金由校财务处单列预算,并由校医院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情况由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每年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医疗补助金主要用于补助学校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不用于其他生活困难的帮助。
第九条 凡我校参加福建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如发生重大疾病,并在社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当年累计治疗费用中自己负担费用(计算内容见第十一条)达到3万元及以上,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补助:
(一)伪造或篡改病史、单据,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二)因醉酒、吸毒、斗殴、自杀、自残、自伤以及故意犯罪或拒捕造成伤残住院的;
(三)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所造成伤残住院的;
(四)正常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以及与原发性疾病无关的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及其他医疗行为;
(五)整容、美容、健美等非医疗行为,非功能性矫形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和保健性诊疗项目(如预防性阑尾切除),各种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标准根据自付费用额度按相应的比例计算,计算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自付费用部分。自付费用计算时只包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等,不包括目录外辅助治疗用药、营养制剂、医用高值材料、医技检查、会诊费、床位费、护理费等。对于因患重大疾病治疗所必须的、且目录内无替代产品的医保目录外药品、全血、成份血等医疗费用,经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认定后可计入。
(一)具体补助额度如下:
1.自付费用在3万元到5万元(含5万元)的范围,补助10%,即:补助金额=自付费用×10%;
2.自付费用在5万元到8万元(含8万元)的范围,补助15%,即:补助金额=自付费用×15%。
3.自付费用在8万元以上的范围,补助20%,即:补助金额=自付费用×20%。
(二)每一位补助对象每年补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
(三)如当年度因申请补助总金额超过30万时,则补助金额比例统一作适当下调,直到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重大疾病补助者统一于每年11月25日至
(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提供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出院小结和发票(可用复印件);
(三)提供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费用结算单(如因急病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医院紧急就医,请按福建省医保中心规定的异地就医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重大疾病补助者申请时提供的材料时间截点必须为当年度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测算出补助额度标准,然后提交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三)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对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本年度所有申请重大疾病补助的材料进行复核,并逐个讨论审批补助额度;
(四)将补助对象及额度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送到校医院,校医院按照审批结果将相应的补助费用打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申报、审核要求: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票据和证明;
(二)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三)对提供不实信息者(或单位)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经福建师范大学教代会、工会“两委”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自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一年,根据执行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所在单位 | | 参加工作 时间 | | 职称、职务 | | ||||
工资年收入 | | 岗位津贴 年标准 | | 其它收入 | | ||||
家庭年总收入 | | 人均生活费 | | ||||||
家庭住址 | | 家庭电话 | | ||||||
本人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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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经 济 情 况 | 姓 名 | 关系 | 个人收入 情 况 | 健康情况 | 工 作 单 位 | 住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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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何种重大 疾病住院 |
| 一年内累计 住院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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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住院 治疗总费用 | | ||||||||
医保范围内个人累计自付总费用(只包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等,不包括目录外辅助治疗用药、营养制剂、医用高值材料、医技检查、会诊费、床位费、护理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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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重大疾病治疗所必须的、且目录内无替代产品的医保目录外药品、全血、成份血等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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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审批意见 |
1、材料审核情况:
2、给予补助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表格中的相关内容,并附上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
出院小结、发票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费用结算单等证明材料
(可用复印件);证明材料须按上述顺序装订,不同次数的住院材料应分开装
订。
2.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一份交校医院。
下载表格点此进入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doc